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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656万元又一批铁拳行动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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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
  

年5月15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孙勤香邮*农资加盟店涉嫌销售劣质肥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经初步排查,发现该案涉及面广链长、社会危害较大,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作进一步调查。5月18日,联合调查组在现场依法对被举报的净含量50kg佳辛牌复混肥料(N-P2O5-K2O16-16-16)和净含量25kg佳辛牌颗粒氮肥(氮≥25%,钙、镁、锌≥1.5%)进行检查。经检测,以上两种产品养分含量均不合格。联合调查组依法对该农资加盟店现场销售的外包装标注“安徽省临泉县佳辛有机肥料厂”生产的86袋净含量50kg佳辛牌复混肥料和袋净含量25kg佳辛牌颗粒氮肥予以查封。
  

为彻底斩断制假售假利益链条,定远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机关循线追踪,在源头生产厂房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生产工人和前来拉货的货车司机等涉案人员12人,扣押劣质肥料成品、半成品原料余吨,劣质肥料外包装袋3万余条。经检测,上述肥料均为严重不合格的劣质肥料。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高某某受利益驱使,由李某出资在临泉县白庙镇普营村租赁、建设肥料厂房,购买肥料生产设备,并以李某某名义注册临泉县白庙镇佳辛有机肥料厂。年1月至今,该厂每小时产量达3吨,生产的大量劣质肥料被销往安徽、河南、山东、湖北等地,涉案金额约余万元,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定远县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某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肥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关系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与化肥领域“提质量、保供应、稳价格”行动相互结合,充分展示为群众办实事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7

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充装超期气瓶案

年5月17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5只,罚没10.75万元的行*处罚。

年10月2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经查,年7月当事人分两次在余姚市某加工厂内加装了5只气瓶。自年7月至年6月,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租用的槽罐车对上述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累计88.63吨,货值42.42万元,违法所得.74元。上述气瓶在使用期间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属于超期未检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对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不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会给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案例8

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年3月15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箱。因郭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年3月11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晋城市泽州县王台附近一偏僻仓库存放大量假冒汾酒。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过三天四夜蹲守,于3月14日晚发现前来送货的当事人,随后对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系列汾酒24个品种箱。经查,当事人购买散酒和包装物,根据酒精度数分装制成成品后用于销售。经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郭某某生产销售假酒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从不同地方购进原料和包装物,将生产假冒白酒的“小作坊”设在偏僻农村,独门独院进行制作,使用低端散酒分装售卖,仅凭外观难以与正品白酒鉴别区分,隐蔽性很强。市场监管部门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案例9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田家里福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火腿案

年5月17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05万元的行*处罚。

年12月8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腿案进行调查时,按进货渠道溯源确定其供应商为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年至年间,当事人陆续从西班牙购进火腿只,在其经营场所中进行销售。购进时,当事人要求西班牙经销商一并提供相关图形标识包装盒,与火腿分开报关。报关放行后,当事人擅自在其从西班牙购进的只火腿上使用“JAMONCAPANEGRA”“CONSORCIODEJABUGO”等字样和“”图形标志的标签标识、包装盒,并按每只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共计55.5万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的火腿标签和包装盒上标注的“”图形标志未经注册,且擅自备注“”标志,同时,在“”图形标志中突出使用的“JAMONCAPANEGRA”字样,与哈武戈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马德里注册的第G号“CAPANEGRA”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处罚。

本案是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通过将火腿、标识包装分开报关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内进行组合包装,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假冒注册商标。市场监管部门追踪溯源,深挖案件线索,严查违法行为,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案例1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年5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处罚。

年3月17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医院有限公司美林郡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量的《产品介绍—宁耳组方》《产品介绍—活肺组方》产品广告宣传资料,该资料中印有“古方古法采药炮制”等字样。

经查,该公司在“中华网”健康栏目中发布的“兰州卓远堂中医馆——线上诊疗先驱”一文中宣传“年就诊量十万余”;在“兰州热线”资讯栏目发布的“兰州首家开医院——医院”一文中宣传“特约全国中医药院士、国医大师以及省内外优秀中医专家坐诊”等内容。同时,该公司客服人员以网络咨询方式向患者宣传“保证永不复发;我们使用的是多年的秘方调理”“在我们这里看诊治愈的十几万患者里,很少有复发的”“平均治愈率在95%以上”等内容。该公司的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处罚。

不法经营者发布涉及中医药的虚假违法广告,误导社会公众健康观念,影响中医药事业有序发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涉及中医药的“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有效净化中医药广告市场。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编辑:洪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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